勞動關係跟保險繳納內容如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5W

勞動關係跟保險繳納內容如何?

勞動關係就是我們勞動者在和公司或者是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就有的關係,其實説白了就是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必須繳納保險,所以説勞動關係和保險繳納之間有着必然的關係。那麼小編今天就來講一講勞動關係跟保險繳納的內容

一、勞動關係跟保險繳納內容

必須繳納,因為這是國家勞動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勞動關係跟保險繳納,我國合同法有明確的規定,勞動人民必須繳納社保,社會保險包括五個保險,裏面有我們最熟悉的養老保險還有一個就是醫療保險。還有就是有工傷保險以及為了防止失業造成的沒有財源收入的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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