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老闆不批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勞動者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同意,到期勞動關係即解除。單位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的話,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申請勞動保障監察,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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