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期與試用期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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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期與試用期有哪些區別
律師解析: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
見習期一般是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分配工作後確定為正式職工前所需要的工作期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正式入職之前的,用人單位進行考核,勞動者瞭解用人單位的過程。
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分配工作後,原則上都要安排到基層見習。法律依據:《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第二條
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分配工作後,原則上都要安排到基層見習。
見習期為一年。
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本專業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免去見習期。
有些行業的人才,需要更長時間的實際鍛鍊,可以在見習期後自行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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