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是事實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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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是事實勞動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在勞動糾紛中經常會出現。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勞動的過程中,究竟哪些情形是事實勞動關係呢?當然,在實踐中,對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還需要勞動者提供相應的證據去證明,那認定勞動關係的證據一般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形是事實勞動關係

一般認為,事實勞動關係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分為兩種:一種是自始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另一種是原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

2、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勞動法第18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主要是合同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等情形。

3、雙重勞動關係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主要有以下3種情況:

(1)兼職;

(2)停薪留職;

(3)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再就業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

無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一般又分本案就屬於典型的勞動合同期滿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認定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1、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文件

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説明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事實。需要注意的是,本類證據上一定要有單位公章才能確保證明的效力。

2、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的有本人簽名的購銷合同或其它類型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如果勞動者能提供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除非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反證證明雙方只是委託代理關係。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單位未蓋章,勞動者可以持合同讓其它單位加蓋公章確認真實性,亦可證明雙方勞動關係。

事實上,如果與用人單位有業務聯繫的單位能出具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些業務方面的證明,也可以證明勞動者曾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此類證據由於是法人或其它組強開具的,比證人證言效力要高,按證據規則的規定也不需出具單位出庭質證,法院或仲裁即可認可其效力。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簽名的資料

勞動者因工作崗位的不同,對外代表用人單位開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時會在辦理具體事務時向第三方提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關於此種類型的證據,有很多表現形式,比如説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申報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支票時在支票存根處有本人簽名等。勞動者如能取得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開具有關的證明。

4、錄音、錄像、照片

錄音是指在本人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錄音。只要錄音能夠清楚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你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及何時起提供勞動,可以基本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除非用人單位提供較為充分的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方面的反證。

另外,勞動者在工作時可用相機或手機拍攝上下班情況、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證明提供勞動的證據,進而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事實上,如果作為勞動者,您根據自身情況不能提供上述證據,那您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舉報幫您蒐集有利的證據。而在勞動仲裁階段,您也可以向勞動仲裁申請到勞動監察部門調取即可。關於哪些情形是事實勞動關係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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