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的女職工可不可以被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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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懷孕的女職工可不可以被降薪

並且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的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

由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任何的用人單位是不可以以女職工懷孕為由降低懷孕女職工的薪資的,即使用人單位調整了女職工的工作崗位,也不能降低女職工的工資性收入。

有一些企業對於工作崗位都有標準的薪資,遇到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績效進行適當調整。

由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可以考慮懷孕女職工的個人因素和崗位要求對懷孕的女職工減少勞動或者是安排休息,要在合理性的前提下調整懷孕女職工的崗位。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可以以懷孕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是降低女職工的薪資,但是因為職工懷孕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適當的對女職工的績效進行調整,但是也要符合合理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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