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職工可以被降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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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職工可以被降薪嗎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可能會藉口女職工懷孕,雖然不會將其辭退,但卻會對其進行降薪處理。相信大家都知道,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的權利是受到法律更多保護的,那從法律的規定來看,懷孕女職工可以被降薪嗎?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懷孕女職工可以被降薪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而且職業女性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應當受特殊保護。勞動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公司對懷孕女職工降薪,應當與女職工協商一致。未經女職工同意,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資標準。

二、單位任意降薪勞動者該怎麼辦

降薪也就是降低工資,針對單位任意降低職工工資的行為,職工不要因情緒所致單純的馬上提出辭職。可以採取如下應對措施:

一是繼續工作,取得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後,等哪天想跟單位清算工資的時候,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起訴。依據(法釋〔2006〕6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是先在單位忍着工作一個月,當取得單位無故降低職工工資的證據後,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合同。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這裏要強調在具體操作時,一是要先取得證據,二是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據一定要寫清楚,不能只寫辭職。否則對本人舉證不利。

懷孕女職工可以被降薪嗎?我國對於懷孕期間的女職工是加強了保護的,在這段期間,原則上用人單位不能將其辭退,同時也是不能以其懷孕為藉口而對其降薪。因此懷孕女職工通常情況下是不能被降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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