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加公積金為由隨時辭職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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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加公積金為由隨時辭職可以嗎?

一、公司不加公積金為由隨時辭職可以嗎?

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補繳住房公積金,參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1、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户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

2、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二、公司強迫員工辭職該怎麼辦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的規定好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用人單位也是不能隨意的解除勞動關係,如果要一定要解除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給勞動者,那麼勞動者在提出辭職申請時也是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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