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未滿一個月辭職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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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未滿一個月辭職工資怎麼算?

勞動合同法未滿一個月辭職工資怎麼算?

辭職説要做滿一個月,不做就扣錢,是違反勞動法的。即使是自動離職,只要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用人單位就需要照常發放工資。如果隨意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話,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勞動監察投訴該用人單位。

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勞動者工資的,除非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也可以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給。勞動者試用期辭職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計算。但是如果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則該約定因違法而無效。此時,勞動者的工資應按照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員工提前離職扣工資合法嗎?

1、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即離職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對確實造成損失的,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若用人單位隨意扣除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有幹完一個月就辭職,應該按照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工資。員工沒有在離職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屬於違約行為,需要支付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賠償金,若由此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的,還需要支付公司的經濟損失費。若員工已經提前通知公司要離職,還被公司扣工資的,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要求歸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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