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久沒發工資算“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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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工資支付時間作了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多久沒發工資算“拖欠工資”?

1.如果你簽定的勞動合同有規定,則按照勞動合同上規定的工資日計算,拖欠一天都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2.如果勞動合同上沒規定,則按照公司每月的財務日計算,比如説通常都是每月15號發工資,則15號為發工資日;

3.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具體日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

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週期兑現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週期期滿時結算。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

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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