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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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試用期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根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同的合同期限可以約定不同的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

2、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3、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違反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本單位同崗位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支付不適當試用期間的經濟補償金。

二、單位能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法定期限我國相關法律中作出了一個大概的期限範圍規定,同時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是不能超過六個月的,若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了這個期限,那麼超出的部分則是屬於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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