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保證金的制度怎樣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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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工保證金的概念:

農民工保證金的制度怎樣施行的?

農民工保證金,全稱是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3%向銀行專户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保證金根據省、市、縣各級項目審批權限實行層級監管,並實行專户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二、四種情況下可支取保證金:

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經勞動保障部門查證屬實後可以支取保證金:建設企業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或建設企業非法轉包、分包建設工程,導致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而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設單位或建設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負責人隱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他被認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工程交工後,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農民工集散場所公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日期、工資結算結果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凡無拖欠的,由銀行將保證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還繳費單位。

1、辦理施工許可證是甲方負責辦理的,其中有一條就是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憑證的事。所以是甲方辦理。

2、然後甲方再把這筆錢從施工總包單位身上扣下來。就變成是施工單位自己交的了啊。一般合同中會約定的。

三、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一、保證金初始收取

(一)保證金專用賬户的建立

施工隊伍管理站(後簡稱市施管站)和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主管部門開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後簡稱保證金)專用賬户並安排專人或部門負責保證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證金管理網絡系統(後簡稱系統)實現市施管站和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保證金和保證金管理的聯動。

(二)初始收取金額的核定

依據《關於建立建築業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建築[2009]257號),施工總承包企業繳納金額為100萬,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繳納金額為30萬,獲2008年度天津市優秀誠信施工企業稱號的企業2009年度可免交保證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註冊的二級以上(含二級)施工總承包企業、一級專業承包企業和外地進津建築業企業由天津市施工隊伍管理站統一收取;本市註冊的三級施工總承包企業、二級(含二級)以下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按企業註冊地由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

2、保證金賬户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開具繳款通知;

3、企業持繳款通知到保證金賬户所在銀行足額繳納保證金;

4、企業簽署關於保證金管理和使用的書面承諾書

5、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開具保證金收據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見表7);

6、企業辦理繳納保證金手續時,應攜帶資質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保證金啟動程序

(一)申請啟動

當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企業對拖欠事實無異議但無力償還的,採取申請啟動保證金的方式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具體程序如下:

1、拖欠責任企業在系統上提出啟動申請,並填寫《天津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申請啟動審批表》(見表2)由項目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施管站確認拖欠事實和啟動金額;

2、保證金賬户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對《天津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申請啟動審批表》審核批准後,收回該企業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

3、保證金賬户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依據啟動程序提取相應數額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

4、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相關省駐津建管處應現場監督農民工工資發放到位。

(二)強制啟動

當項目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後,責任企業(施工企業)對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實拒不認可時,採取強制啟動保證金的方式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具體程序如下:

1、項目所在地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調查認定拖欠事實後,填寫《天津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強制啟動審批表》;

2、保證金帳户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核實批准後,可強制從企業保證金賬户中提取相應數額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

3、通過系統將該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廢除;

4、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相關省駐津建管處應現場監督農民工工資發放到位。

三、補足保證金

因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導致原交納的保證金低於規定標準的企業,應在90日內補足差額,差額補足後由保證金帳户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重新核發《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

四、保證金增減、免除、退還

(一)調整時間

2009年為保證金初始收取年度,自2010年開始每年4月份依據上年度農民工工資拖欠和有關誠信情況進行保證金增、減或免交的調整。

(二)增加保證金

1、調增條件

依據《關於建立建築業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減免與增補條件”要求調增。

2、調增程序

(1)項目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保證金賬户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施管站通報企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發生重大突發或重大社會影響事件,作為該企業保證金調增的主要依據;

(2)保證金賬户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對保證金進行調整,並以《調增通知單》(表5)、短信通知或通過網上公告的方式通知企業;

(3)企業應在接到任何一種方式通知後30日內,將保證金調增的差額交至保證金帳户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

從上文介紹的來看,農民工保證金制度是一項關於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的一項財產保障制度,雖然個地方出台的細則有可能不大一樣,但是其目的都是一致的,並且大致的內容是相同的,需要明確農民工保證金的收取、相關的啟動程序、補足方面的問題和其出現增減、免除、退還等狀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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