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是怎樣的?
一、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是怎樣的?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第二條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
第四條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週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第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築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第七條 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第八條 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第九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條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十一條 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第十四條 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並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第十五條 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户,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十六條 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第十八條 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公司把需要支付給農民工的加班費換成休假合法嗎?
1、公司把加班費換成休假不一定合法,如果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活動的,則不能將加班費換成調休。
法律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七十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2、加班費的支付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對於企業來説,需要按照與農民工簽署的勞動合同來向農民工支付報酬,且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在該記錄表之中需要如實的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等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