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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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管轄範圍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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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勞動爭議訴訟管轄範圍是怎樣的

關於勞動爭議訴訟管轄回答如下: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勞動爭議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或者仲裁機構逾期未作出裁決的,沒有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或未經仲裁機構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首先,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是勞動仲裁委員會,不能以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作為確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轄的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所確立的“原告就被告”的規定,應由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又因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所具有的特殊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的地址相對固定,且《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有“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居住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的規定,所以,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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