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訴訟普通程序簡易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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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訴訟普通程序簡易審
刑事訴訟二審程序怎樣的
1、二審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二審結果有三種情形:(一)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由二審法院直接改判;(三)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讓基層法院代為宣判——二審的法律文書,一般都是由一審法院代為宣判的。所以你應當到一審法院詢問一下,是否收到二審法院的裁判文書。問題就會解決了。 附: 《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刑訴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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