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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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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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的內容包括哪些

倉儲保管合同中儲存保管的貨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種類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貨方以委託代為保管的,其所有權屬於存貨方,在合同有效期屆滿時,保管方必須將原貨物完好無損地歸還存貨方,因此合同中對貨物的品名和品種,應作出明確的規定。以上是關於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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