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收養小孩的手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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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收養小孩的手續有哪些
夫妻收養小孩的手續有哪些
1、收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收養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1)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1)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週歲。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2、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哪些證件和證明材料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收養人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以及收養人出具的子女情況聲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5)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衞健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6)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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