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和公司簽訂合同時間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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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和公司簽訂合同時間不一致
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不給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與解除勞動關係原因沒有任何聯繫。無論什麼原因你與單位的勞動關係終止。你都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如果你主動提出離職,關於解除勞動關係你不會獲得任何補償金。如果單位因你未上班,以曠工名義解除勞動關係。單位需要證明規章制度合法性的同時,也要證明你存在曠工的事實。單位因此種原因解除勞動關係,一般都會面臨支付勞動者非法解除勞動關係雙倍賠償的風險。如果你有證明證明你的勞動關係和入職時間及勞動關係解除期間,那麼這段期間你獲得雙倍工資的勝訴率達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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