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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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包括哪些
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包括哪些
1、判決中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
適用裁定解決的實體問題,如在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解決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以及當事人耽誤期限,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申請是否准許時,可以適用裁定處理。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5、判決書是人民法院製作的文書。是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實體法律關係進行一定裁判製作的文書。 裁決書不是人民法院製作的文書,通常是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包括民商事仲裁、勞動仲裁、人事仲裁機構)製作的一種文書,對一定法律權利義務進行一定的裁決。 除了判決書以外,人民法院製作的文書還有: 調解書,對民事訴訟行政賠償訴訟進行調解達成的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6、裁定書,對訴訟案件、其他案件進行法律程序上的認定,作出的裁判文書,例如中止訴訟、終結訴訟、駁回管轄異議、對起訴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不予執行、撤銷仲裁裁決、先予執行、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確認或不確認人民法院國家賠償、補正裁判文書的筆誤、准予或者不準予撤回起訴上訴、發回重審、駁回案外人異議…… 但是,有部分實體法律關係的處理也用裁定書,如刑事二審維持原判的,減刑、假釋,死刑死緩的複核。
決定書,對裁定書以外的輔助性程序事項,例如決定採取司法強制措施的司法拘留、罰款,不予受理確認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申請,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複議的事項一律用決定書。 通知書,對某些程序性事項告知當事人,並不直接發生法律關係變動的文書。例如應訴、案件受理通知,舉證通知,駁回申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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