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監護人職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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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監護人職責是什麼?
施工現場化工監護人職責是什麼?

施工現場監護人的職責  一、監護人的總體要求  1、 各部門安全員需對本部門監護人員進行培訓,現場監護人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 進行監護;

  2、 監護人在執行監護任務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並應隨時注意自身人 身安全;  3、 現場監護人需掌握作業現場的生產工藝流程及設備設施的狀態,確保作業現場的 安全措施得到落實(按特種作業票實施),達到作業要求,各部門安全員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禁止作業;  4、 現場監護人對施工所用的器具設備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使用,並 報部門安全員確認;

  5、 監護人在執行監護過程中,應專心關注作業情況,

發現危險情況或發現與作業許

可證要求不符的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並要求消除危險或重新落實安全措施,待查明原因排除危險後方可恢復作業;  6、 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監護人回來 後方可恢復工作。若監護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向相關負責人申請變更監護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續,並告知全體被監護人員。  7、 監護人在執行監護過程中,不得做與監護工作無關的其它事情,避免發生因監護 不利,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事故;

  8、 監護人在監護時檢查作業現場配備的應急救援器材是否完好可用,

監護人員必需 會使用應急救援器材;

  9、 監護現場出現任何意外或發生事故,監護人應向分廠、公司領導及時上報。 10、無論施工單位是動土、動火、登高、進入容器擴建、技改等一系列作業時在哪個部門作業必須由哪個部門出安全監護人員,並且一個施工點對一個監護人,監護人必須跟隨施工單位一起上下班,監護作業必須按照監護人職責實施。  11、在高處、密閉空間等危險環境、危險區域內的特種作業可增加監護人員,確保監護工作到位; 二、動火作業監護  (一)、禁火區內動火作業等級劃分及有效期限

1、一級動火:指在運行或儲存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期限2小時。  2、二級動火:易燃易爆車間、崗位的設備、管道裝置及其周圍三米以內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證有效期限為4小時。  3、三級動火:在禁火區內,除了固定動火點及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範圍外的其餘地區。三級動火證有效期限為一天(8小時)。 (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1、凡是在公司禁火區域內動火作業,均由車間安全員打動火申請報告由分廠廠長、調度長、安全管理部負責人、廠級領導現場檢查確認匯籤批准,匯籤批准的動火申請報告需留一半給安全管理部備案。  1.2、車間指定專人監護,監護人或專職安全員負責通知質檢部化驗員進行氣體的檢測,其餘人員不允許通知質檢部化驗員進行氣體的監測,安全管理部片區專職安全員現場進行監督,落實現場取樣的準確性和落實動火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1.3、由監護人負責帶領化驗員抽取取樣點的氣樣,取樣必須要有代表性。質量部化驗員負責對氣體進行檢測並出具《化驗單》。  1.4、安全管理部片區專職安全員到現場後,首先檢查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動火要求,對取樣點、動火部位、周圍的環境要做細緻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時整改,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1.5、安全管理部片區專職安全員收到化驗單後,確認化驗結果在動火指標範圍內,防護措施到位方可開據動火證。動火人、監護人、審批人必須親自簽字確認。 (三)、動火作業監護人職責:  1、動火安全措施未有效實施、沒有充足的消防器材、電焊機氣瓶割距不符合安全要求及無證動火時監火人必須及時制止動火行為並向相關部門舉報。  2、檢查被動火設備、管道與一切可能產生危險的所有來源是否全部有效斷開,未全部有效斷開監火人必須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3、檢查被動火設備。管道是否按要求隔離、清洗、置換、分析,不符合要求不許動火作業。  4、高處作業應採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切割與焊接過程中應該注意熔渣擴散方向,避開易燃物。

5、動火過程中發現物料泄漏必須立即制止動火,發現易燃材料(含易燃品車輛)經過時要立即制止動火。  6、未清除周圍(包括溝、池等)及下方易燃物禁止動火。  7、動火過程中若發現有其他隱患時要立即制止動火,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不允許有刷油漆等的施工,周圍嚴禁可導致危險發生的一切作業。 8、注意風向、風力,風力大於3級應提高動火等級。風力大於5級禁止室外動火作業。 9、電焊迴路線應搭在焊件最近處,電源線,把線,迴路線不得穿過易燃易爆場所或其他設備搭接。  10、乙炔瓶、氧氣瓶間隔5m以上,乙炔瓶與火源間的距離不得少於10m,乙炔氣瓶必須安裝回火器,氣瓶禁止卧放,禁止陽光暴曬,使用前檢查氣瓶無泄漏現象。 11、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齊全勞動防護用品。  12、上班開始工作前和下班後,均應認真檢查動火條件是否變化,收工時不得留有餘火,動火部位或部件應予冷卻,收工後仔細檢查現場,確認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此項工作應雙方同時確認。  13、作業過程發生險情,在做好自身防護的前提下立即組織救援,並立即向當班班長、分廠負責人、調度室、安管部和總經理報告,事故發生可以越級彙報。 14、動火作業取樣分析與動火作業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限或動火作業中途間斷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後方可繼續動火作業。 15、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在隱蔽場所或重大危險管道、容器部位焊、割操作完畢後,0.5-4小時內反覆檢查,以防引燃起火。 (四)、公司規定動火作業指標 氫氣(H2)<0.23%(體積比) 乙炔(C2H2)<0.23%(體積) 氯乙烯(C2H3CL)<0.4%(體積) 天然氣(主要成分CH4)<0.4%(體積) 氨(NH3)<0.4%(體積

) 三、受限空間作業監護人職責(1

)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確保受限空間空氣良

好流通,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採取有效隔離措施,安全措施不可靠、分析不合格應制止作業人員進入並聯繫有關人員採取相應措施。

2)及時聯繫分析人員每隔

1小時分析一次,特殊條件下每隔30min分析一次。 (3)瞭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並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統一聯絡信號並保持聯繫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4)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並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5)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6)監護人員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確保所有人員安全離開受限空間,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將作業工器具全部帶出。  (7)發現作業人員存在“三違”行為應及時制止並向上級領導彙報。如未按要求穿戴合格勞保用品;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使用受限空間照明電壓超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超過12V;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未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未站在絕緣板上,金屬容器未可靠接地等均屬違章行為。 四、登高作業監護人職責:  1、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2、監護人應與高處作業人員時刻保持聯繫;  3、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監護人應發出信號,並迅速組 織作業人員撤離現場。  4、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發現作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不繫安全帶或安全帶未實現高掛低用,安全帶未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而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上下時手中持物;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未採取防止墜落措施;作業人員在高處作業處休息等行為應及時制止。

五、吊裝起重監護人職責  1、吊裝起重監護人應配合作業人遵循10不弔原則。  2、作業前監護人應做好防護措施,作業證及作業方案必須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 3、監護人必須對作業證每一項進行審查,並對作業證上措施逐一督促落實到為。 4、監護人在監護時應在現場時時監護,不得從事其他作業。 5、作業證不得超範圍使用。  6、監護人對現場來往人員做好疏導工作,告知人員注意繞行。 7、對作業人違章作業及違反10不弔原則進行制止並進行上報。 8、作業結束監護人應做好現場檢查工作。

以上是對化工監護人職責的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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