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搞末位淘汰可否符合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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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搞末位淘汰可否符合勞動法
公司搞末位淘汰可否符合勞動法
1、公司搞末位淘汰是不符合《勞動法》的。如果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公司需要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崗,之後仍不勝任的才能依法辭退。而未經上述程序就直接予以辭退的,一般不合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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