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的程序主要有些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3W
行政仲裁的程序主要有些什麼
行政仲裁的程序主要有些什麼
(一)申請:當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首先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裁決申請。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因民事權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代理人;
2、申請裁決的事項必須是依法可以由行政機關處理的事項;
3、申請必須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
4、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5、申請裁決通常要遞交申請書,並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爭議的事項、有關請求及其根據、理由等。
(二)受理:行政機關收到裁決申請後,要對申請書的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如果認為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應及時作出附理由的不予受理決定。
(三)答辯:受理的行政機關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四)審查:行政裁決機構正式受理當事人的裁決申請後,開始對當事人之間糾紛的事實和證據等進行實質性審查。在審查過程中除根據當事人雙方提交的申請、答辯書及所附材料,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分析外,還可根據案情需要進行有關調查、勘驗或鑑定。調查、勘驗、鑑定既可由具備條件的行政機關自行進行,也可由行政機關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和組織進行。
(五)裁決:行政機關通過審查,應及時作出相應裁決。裁決必須製作裁決書,裁決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身份、爭議糾紛的內容,裁決機構認定的事實及其根據、理由、依法作出的裁決。並要告知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如果是終局裁決,應告知當事人履行裁決的期限。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