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賠償款收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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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賠償款收條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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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試用期內勞動者有以下行為,用人單位不用賠償款勞動者補償金

《勞動法》中的第三十九條規定:如果勞動者發生下面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合同且不用賠償勞動者: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表現出明顯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的行為;

(二)勞動者嚴重不遵守用人單位對員工定製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三)勞動者幹不好本職工作,因為想謀取個人的利益,而給單位照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四)勞動者在於本單位建立僱傭關係的同時也在和其他公司建立僱傭關係,對本公司造成嚴重的影響,經過公司批評教育,拒絕端正自己的行為;

(五)因為《勞動法》的26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法律條款,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六)被依照法律追究形式方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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