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詐與乘人之危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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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詐與乘人之危有何區別
民事欺詐與乘人之危有何區別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與民事欺詐的共同點在於:一方當事人不平等地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從而使交易處於不公正的狀態,破壞了民事交易活動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與欺詐相比,乘人之危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有自身的特點,
這些特點表現在:
第一,處於為難境地的一方當事人所面臨的艱難處境並不是對方當事人所造成的,而是由於客觀情況所致或是因自己的原因導致的,並且處於為難境地的當事人往往就是為了擺脱這種為難境地而急欲與他人簽訂合同以獲得利益或標的。例如,有的民事主體家中突然有人生重病,急需一筆錢治病,欲變賣家中值錢的財產。又如,債務人急於還清貨幣之債而變賣企業的高值固定資產以救活企業等。而買主乘機壓價,壓到一般市場價格以下。賣方因急需將財產售出,不得不接受該條件與之成交。
第二,乘人之危的一方並沒有強迫處於為難境地的一方當事人一定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訂立合同,相反,對方當事人仍然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過協商來達成協議,只是一方當事人由於處於為難境地,另一方當事人佔據有利的位置,彼此之間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平等而已。同時,乘人之危的一方當事人並沒有強迫處於為難境地的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只是利用了這一可乘之機使處於為難境地的當事人一方無奈,為擺脱困境而作出了訂立合同的抉擇。
第三,乘人之危的一方當事人並沒有製造任何假象來迷惑或欺詐處於為難境地的一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面臨的客觀情況是真實的,是雙方都能為之作出正確判斷的。乘人之危的一方當事人所表示的意思是真實的,處於為難境地的一方當事人表示的意思也是真實的,雙方均無意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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