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競業限制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額相關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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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競業限制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額相關的法律知識

競業限制是我國相關法律中的重要內容。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的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的規定,具體是指用人單位對有些保守着用人單位的重要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相關的一些勞動合同以及一些重要協議如《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和《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需要注意的是,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被定義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説當勞動合同中的其他一些條款的法律約束力消失後,該條款才能算作是正式開始生效。

根據一些律師普及的法律知識,我們可以瞭解到究竟什麼是競業限制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是什麼。

我們一般也稱其為“競業限制補償金”。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的具體規定:相關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之內每一個月都應當給予勞動者一些經濟補償。這些經濟補償金額即為競業限制補償金。

這些經濟補償金具有以下這些法律特徵,值得我們瞭解。

(一)必須是基於勞動關係的存在才能產生我們所説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二)這些競業限制補償金必須是將勞動者履行了其自身負有的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義務作為前提條件的。

(三)雙方可以一同協商來確定該種補償金的支付期限、標準,但一定要記住不能違反相關法律以及其他一些重要規定。

(四)能夠得到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對象應當僅限於用人單位以及負有了保密義務的這些勞動者。

相關法律對於這筆金額也有着規定。如《勞動爭議司法》中就有提到這筆補償金不應當低於當事人工資的30%以及不應當低於當地社會的平均工資的30%。依據這些規定可以推算得,每月至少要一千五百元才能到達這樣一個標準,才能算符合我國的一些相關法律規定。

對於當事人來説,以下知識也是可以參考的,希望能為需要的人提供一些幫助。

(一)勞動者有權利向法院提出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相關請求,如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達到三個月未能支付經濟補償的這樣一些情況。

(二)處於競業限制期限之內,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些用人單位關於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請求。處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時候,勞動者也應當有權利提出希望額外支付當事人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這樣一些要求。

(三)一般來説,遇到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情況,如若勞動者已經支付過了違約金之後,用人單位也是有權利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其競業限制義務的。

競業限制補償金作為一項補償款項,其本身對於雙方來説也是存在着類似於合同的一種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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