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處分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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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處分共有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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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

有效、有償取得該財產的。但第三人善意;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原則上無效。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但特殊情況下,承擔共同的義務,一般應認定無效,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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