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租賃人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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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租賃人優先購買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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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是否可以放棄優先購買權

買賣不破租賃中承租人可以放棄優先購買權,《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買賣不破租賃並非強制性規範,因為該條款表達的意思是,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當所有權發生變動時,承租人不優先購買的,應當限期離開”,則該約定有效,且並沒有與“買賣不破租賃”制度相悖。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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