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績效工資代替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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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績效工資代替加班費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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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判斷用人單位安排補休是否合法,需先了解勞動法關於補休的適用條件。《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從勞動法的規定可以得出結論,補休僅適用於休息日加班,平時八小時外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

依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以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44條第2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此,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安排補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費,勞動者不能拒絕補休而強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可在規章制度中對補休的時間做出規定,但不能超出合理的期限。在實踐中工資支付週期通常以月計算,因此,補休應該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安排,這樣可保障勞動者及時獲得休息的權利。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仍未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通過上文的介紹,大家應該知道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方法是怎樣的吧。要是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加班的話,需要支付150%的加班費。而此時卻不能用補貼代替加班費,這是法律不允許的。但如果是在週末安排加班的話,此時就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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