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加班工資要加績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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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發放加班工資要加績效嗎?

發放加班工資要加績效嗎?

加班工資是不加績效的,基本工資和加班費裏包括績效不合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付出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績效考核規則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績效考核不得包含在加班費或者基本工資內,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

二、加班工資的標準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 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標準來計算和發放加班工資待遇,用人單位也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發放加班工資待遇,拒不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管理部門申請仲裁處理,也可以起訴來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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