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加班工資是績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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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的加班工資是績效嗎?

勞動者的加班工資是績效嗎?

加班費裏包括績效不合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付出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績效考核規則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績效考核不得包含在加班費或者基本工資內,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

二、司法解釋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一條規定,加班費的基數基數“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

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温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加班工資與績效工資而言,兩者顯然是不同的概念,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區分對待,勞動者在加班工作的情況下,是肯定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但績效工資則是屬於對勞動者的獎勵性工資待遇,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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