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可以直接起訴行政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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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可以直接起訴行政訴訟嗎
行政複議直接行政訴訟
 (1)《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複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2)《税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上為行政複議直接行政訴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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