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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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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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要怎麼辦喃?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現在仍然有很多人認為,夫妻關係存續超過一定年限,一方的婚前財產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該條規定已經因與後來新的相關法律規定相沖突而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無論結婚時間長短,都不會轉化為共同財產。這就是關於無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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