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講解:婚前一方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的分割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6W

導讀

婚前一方付了房產的首付款,婚後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該房產可以視為登記方的房產,但是具體分割也需要區別對待。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這來房產在夫妻離婚時應如何分割吧!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講解:婚前一方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的分割

概念解讀

婚前一方付了房產的首付款,婚後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該房產可以視為登記方的房產,但是具體分割也需要區別對待。首付款應該視為首付款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的時候,仍然有房貸沒有付清,則視為產權人的個人債務

注意: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參考案例

李某在與張某結婚前,買了一個套二,登記在李某自己的名下,首付10萬。結婚後李某與張某共同還房貸10萬。5年後,二人因感情不和,離婚,但房款仍然有10萬未還清。

首先,房產可以歸為李某(產權證上是李某的名字);其次,首付款10萬,屬於李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然後,共同還房貸的10萬,屬於二人的共同財產,對於該部分財產平均分配。房產判定屬於李某,那李某還需要就共同還貸的10萬元,歸還張某5萬元,剩下還沒有還貸的10萬元屬於李某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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