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後三天內勞動關係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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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後三天內勞動關係是否存在?

一、曠工後三天內勞動關係是否存在?

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確定,國家規定是嚴重的違紀的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形式。因此,公司可以將曠工的性質明確化、制度化。如定義連續礦工3天,一月之內曠工5天及以上為嚴重的違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簽署好勞動合同後,員工就應該盡到自己的責任。有些員工心思不在工作上面,無故曠工,這種行為會影響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作為單位,可以選擇將其開除,解除勞動合同。

曠工,指無正當理由,既不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而缺勤,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但不是有曠工就可以解除合同,曠工達到所在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天數的,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所在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所在省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一般都有意見,一般為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解除勞動合同應有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均有專門條款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情形,這是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然,企業也可與員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應注意不能與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相牴觸。

(二)解除合同應有正式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上面應寫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及參照依據等,內容應客觀真實,理由應充分,應有企業的蓋章和通知日期。重要的是,通知應以送達當事人時為準,如未送達並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因為解除合同是重大的法律行為,會產生重大的法律後果,如草率為之或馬虎從事,日後可能造成不利於企業的後果。

由此可見,曠工是員工對單位的不負責,但是並不是説員工有曠工行為,單位都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員工曠工必須符合一定條件,目前大多采取按照曠工天數判斷。一般連續曠工達十五天以上的,單位就有權力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而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如果單位沒有員工手冊規定曠工幾天是嚴重違反單位制度,只是口頭告訴職工,是無效的。員工不需要遵守口頭的規定,只需遵守員工手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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