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買房的應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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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買房的應該歸誰

有的男女本着要結婚的打算,會選擇在結婚之前就共同出資買房,之後作為兩個人的新家。那對於這種情況下的房產,日後夫妻不幸離婚的話,雙方婚前共同買房,此時應該屬於誰呢?這關係到離婚夫妻切身利益,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做專業分析。

一、婚前共同買房的應該歸誰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確定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要看不動產登記簿上是誰的名字,除非發生登記錯誤的情況,記載於登記簿上的權利人推定為房屋所有人,即無論其是否是真正的產權人均首先推定其為真正的產權人,這是基於不動產物權登記所具有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基於保護交易安全、交易秩序及交易效率的需要。婚姻法解釋三同樣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即產權證上是誰的名字,房屋即歸誰所有。即使結婚後房屋的所有權也不會發生任何變化,除非進行變更登記。

二、沒有結婚分手後房子如何分配

沒有結婚登記分手後房子應該如何進行分配?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結婚前和結婚後房子的歸屬並不發生變化,因而在結婚後對房子進行分配和在結婚前對房子的分配,基於房子歸屬沒有發生變化,分配的方法是一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這裏可以區分兩種情況:

1、 房屋產權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假如此時房產證上的人有出資的話,則依照婚

姻法解釋三的規定,雙方先進行協議,假如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房子的所有權歸房產登記一方,還沒有還清的貸款也由登記一方歸還,對於另一方已經為該房產支付的費用要進行返還,而對於房屋的增值部分則由房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給予補償。假如沒有出資,則房屋所有權仍歸房屋登記一方所有,房屋產權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假如此時房屋登記一方並沒有出資,則房屋仍歸登記一方所有,但是要返還對方已為房屋所付金額並對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2、房屋產權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此時不能依誰出得多或者誰出得少來判斷房屋的歸屬,只有雙方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將房屋進行拍賣、變賣,將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按個自己對房屋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此時沒有出資,僅僅在產權證上有名字的人所得的分配理論上為零,但是也應根據對房屋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一方的生活所需適當分配。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發現,只要有出資,那麼通過法律的程序,所出的資可以要求返還,但是一定要注意出資證據的保存,如果沒有證據則很難證明你已經出資,特別是當產權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或者沒有你的名字的情況下,想要要回出資和房屋增值部分,出資的證據成為關鍵。

夫妻婚前共同買房的,此時由於不具有夫妻關係,通常房產只能登記在一方的名下,但在結婚之後卻可以添加另一方的名字。對於這樣的房產,通常情況下認為屬於夫妻共同房產,那麼在實際離婚的時候,雙方都是可以主張對該房產進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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