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接受放棄和喪失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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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接受放棄和喪失規定是什麼?

一、繼承權的接受放棄和喪失規定是什麼?

繼承權的接受放棄和喪失規定是前者是通過自主意思表示來確定接受或者是放棄繼承權,但是後者的話是因為存在特殊原因導致喪失了繼承的權利。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二、放棄繼承權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權人在繼承開始後到遺產處理前,享有作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的權利。被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徵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只要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喪失繼承權,又稱“繼承權的喪失”、“剝奪繼承權”。是指由於出現法律規定的原因,依法定的程序取消或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關於繼承權方面的法律規定是明確的,比如説在繼承開始之後是可以通過明確的意思表示放棄或者是接收繼承。同時,如果存在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是故意殺害其他的繼承人的情況之下,將會導致繼承權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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