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X與唐XX - 楊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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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漢族。

唐XX與唐XX,楊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雷先恩,重慶渝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XX,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

被告楊XX,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楊XX,重慶XX律師。

委託代理人曾X,重慶XX律師。

原告唐XX訴被告唐XX、楊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1日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朱鋭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於2014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XX及其委託代理人雷先恩,被告唐XX、被告楊XX及其委託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XX訴稱,被告唐XX、楊XX系夫妻。原告與被告唐XX系朋友,2013年因為被告唐XX在外做施工工程向原告借款10萬元用於資金週轉。2014年2月9日借款到期後原告找被告償還時,被告唐XX以項目工程還未結算為由要求暫緩還款,另向原告追加借款10萬元,並同意可以隨時在原告的要求下還款。2014年2月14日原告將追加的10萬元借款借給被告後,被告收回原借條並重新出具了新借條。嗣後,原告知道被告在外存在大量債務,多次向被告唐XX催收未果。現訴至法院,請求二被告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20萬元並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0%從2013年2月14日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被告唐XX辯稱,原告所述屬實,借款為夫妻共同使用。其中2013年借款10萬元,2014年又向原告借款10萬元,兩筆借款一起出的借條,雙方約定年利息30%,同時被告唐XX承諾原告需要錢可以隨時要求其歸還。

被告楊XX辯稱,債務不真實,二被告結婚後不久關係惡化,已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即使債務真實也只是被告唐XX的個人債務,且原告與被告唐XX雙方也無口頭約定利息。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唐XX以在外做工程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原告唐XX借錢10萬元。原告於2013年2月9日向被告唐XX轉賬7萬元,2013年2月15日轉賬3萬元。借款後,被告唐XX向原告支付了3萬元利息。2014年2月14日被告唐XX又向原告借款10萬元,其中1萬元給付現金,9萬元由原告當天轉賬,雙方約定可以隨時還款。被告唐XX2014年2月14日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到唐XX現金200000大寫貳拾萬元整,還款日期2014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9日。借款人:唐XX2014.2.14日”。借條下方複印有被告唐XX的身份證。另在借款時,被告唐XX承諾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返還所有借款。嗣後,原告知道被告在外存在大量債務,多次向被告唐XX催收未果。現訴至法院,請求二被告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20萬元並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0%從2013年2月14日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另查明,被告唐XX、楊XX系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被告唐XX多次向楊XX及其家人匯款。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原告舉示的借條、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個人業務存款回單、中國XX開銷户登記簿查詢信息、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民政局婚姻登記記錄、派出所詢問筆錄、被告唐XX舉示的銀行明細等在案佐證,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經本院審查,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被告楊XX舉示的申明書、證明、案件接報回執、工作證明、照片等與本院無關聯性,依法不予採信。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被告唐XX向原告唐XX借款共計20萬元,有充分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按照約定要求被告唐XX還款未果,系被告唐XX違約,其應承擔違約的法律後果。因此,原告唐XX要求被告唐XX返還借款20萬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利息的計算,2014年2月14日被告唐XX出具的借條雖未載明利息,但原告和被告唐XX均認可20萬元借款約定了年利率30%的利息。關於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30%計算借款利息的請求,因利率約定過高,本院依法調整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借款利息。被告唐XX2013年2月9日收到原告借款7萬元,2013年2月15日收到3萬元,2014年2月14日收到10萬元。關於利息的起算,因被告收到借款的時間不一,按規定應按各自收到時間起算。但就2013年2月9日的7萬元的利息,因原告起訴要求從2013年2月14日開始起算,對此本院主張7萬元的利息從2013年2月14日開始起算,3萬元的利息從2013年2月15日起算,10萬元的利息從2014年2月14日起算。因被告楊XX與唐XX系夫妻,兩人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負責償還。為此對借款20萬元及利息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被告楊XX辯稱原告與被告唐XX之間的借款系虛假債務,雙方的20萬元借款未約定利息的意見,未提供相應的證據進行佐證,且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被告楊XX辯稱原告與被告唐XX之間的債務均系唐XX的個人債務,其不負償還義務的意見,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XX、楊XX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唐XX借款本金20萬元並支付借款利息,其中本金7萬元從2013年2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本金3萬元從2013年2月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本金10萬元從2014年2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被告唐XX已支付的3萬元利息從借款利息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唐XX、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後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後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後,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代理審判員  朱鋭

書 記 員  李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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