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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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婚姻的條件有哪些?

撤銷婚姻的條件有哪些?

按照《民法典》的相關條例規定,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為由撤銷婚姻關係的,具有下列要件:有脅迫的故意,有脅迫行為的一方實施的行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產生恐懼;有脅迫的行為發生,如採取恐嚇、威脅的手段;脅迫行為存在違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有受脅迫的一方因恐懼心理而產生和對方結婚的行為。

二、撤銷婚姻糾紛處理方式又是怎樣的?

首先要登記程序。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申請人須在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接着就是批准撤銷。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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