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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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婚姻有哪些條件

撤銷婚姻有哪些條件

1、按照《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所謂脅迫,《婚姻法解釋一》中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2、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為由撤銷婚姻關係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脅迫的故意,有脅迫行為的一方實施的行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產生恐懼;

(2)有脅迫的行為發生,如採取恐嚇、威脅的手段;

(3)脅迫行為存在違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脅迫的一方因恐懼心理而產生和對方結婚的行為。

二、被迫結婚怎麼撤銷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提交相應的材料。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撤銷的婚姻必須由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能確定該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僅有可撤銷的事由而無撤銷行為的,其婚姻效力並不消滅。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須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申請撤銷具體程序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應撤銷情形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2、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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