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X與陳X離婚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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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與陳X離婚糾紛一案

沈X與陳X離婚糾紛一案

( 2020 )雲 2801 民初 3641 號

原告:沈X

委託訴訟代理人:黃斐,雲南XX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陳X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X,雲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一 般授權代理。

基本案情:原告沈X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 婚姻關係;2、判令平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位於景洪市大沙XX房屋,產權歸被告,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房地產市場價值的一半給原告;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於2001年在景洪市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間沒有生育子女,於2013年購置一套房屋,其中房款及裝修款均是原告支付。原、被告自2012年起開始長期分居,至今分居長達8年,2015年原告母親去世,被告也未去送終,2018年、2019年原告兩次生病住院,被告都未來探望,雙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再無和好可能。故依法提起離婚訴訟。

被告陳X某辯稱,1.同意解除婚姻關係;2.同意原告提出的第2項訴訟請求,但對房屋價值有異議,被告認為房屋的價值應當為68萬元,房屋應當按照這個價值平均分割;3、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還有位於昆明市XX的房屋,要求依法平均分割,房屋均價為13000 元/平方米,總價值是875680元。

法院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 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關係,夫妻感情的好壞及夫妻之間的信任程度是夫妻雙方在婚後能否相處融洽的基礎,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是訴訟離婚制度中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標準與界限。本案中,經調解無效, 原告堅持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本院據此認定夫妻感情確 已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於夫妻共同財產,位於景洪市大沙XX房屋,原、被告協商一致房屋所有權歸被告所有,房屋現價值為 69萬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34. 5萬元,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位於昆明市XX,婚後於2001年 11月1日支付的購房尾款8872. 15元,原告未舉證證明繫個人財產,故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故該部分購房款所佔總房款的份額40. 75%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因原、被告對該房屋的分割協商未果,本院確認平均分割,即被告享有該房屋20. 375% 的份額,雙方協商一致房屋歸原告所有,房屋現價值為80萬元, 原告應向被告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16. 3萬元。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一、准許原告沈X與被告陳X離婚;

二、位於景洪市大沙XX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權證號:景房權證景字第×號)歸被告陳X某所有,被告陳X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沈X某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34. 5萬元;

三、位於昆明市XX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權證號:昆明市房權證官字第×號]歸原告沈X所有,原告沈X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被告陳X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16. 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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