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X與陳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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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錢X,女,漢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農民。

錢X與陳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雷先恩,重慶渝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男,漢族,1951年1月24日出生,農民。

本院於2015年2月11日受理原告錢X與被告陳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錢X於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錢X在本案訴訟期間申請撤訴,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訴訟權利所作出的處分,原告錢X提出對被告撤回起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錢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交納400元,由原告錢X負擔。

審判員 李XX

書記員 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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