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的入罪要件和辯護要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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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幫信罪的辯護要點

幫信罪的入罪要件和辯護要點(三)

辯點二——被幫助對象行為未達到入罪標準,或未查清是否構成犯罪 

案例1 :王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不起訴案,珠檢一部刑不訴〔2020〕12號

案情: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在註冊香港公司、開設對公賬户、買賣該賬户期間,明知通過這樣的方式操作致使賬户有被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卻依舊為了賺取明顯不符合市場行情的暴利而放任實施。最終致使該賬户被用於詐騙活動中的支付結算,致使受害方損失301754美元,摺合人民幣2039736元。

不起訴理由:本案證據能夠證實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夥同他人幫助黃某某開設香港公司賬户,該賬户後交由他人使用,但下游是否實施詐騙犯罪未能查證,且不能證實王某某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理由如下:1.因黃某某沒有到案,無法認定下游犯罪的具體行為人,下游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確認。2.雖然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夥同他人幫助黃某某開設香港公司賬户,該賬户後交由他人使用,但不能認定王某某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提供幫助。

類似案例:陳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不起訴案,中檢刑刑不訴〔20191


辯護思路

1、綜合全案證據,分析被幫助對象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對於因客觀原因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構成犯罪,同時行為人情節又達到《幫信罪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列舉的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數額五倍以上的,應審查行為人幫助對象是否多數,如為單人、單個團伙或少數,則被幫助對象行為也必須達到犯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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