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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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委託,以當事人名義,在一定的權限範圍內代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代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包括代為訴訟行為和代受訴訟行為。“代為訴訟行為”,如代為起訴,代為提供證據、陳述事實,代為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等;“代受訴訟行為”如代為應訴,代為答辯,代為接受對方當事人的給付等。
訴訟代理人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託訴訟代理人兩種。法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是法定的。原告的法定訴訟代理人享有與原告相同的訴訟權利義務,被告的法定訴訟代理人享有與被告相同的訴訟權利義務,均處於當事人的地位。而委託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不相當於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只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這因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取決於委託人的授權,對於沒有被授予的訴訟權利,其無權行使。
被代理的一方當事人為被代理人,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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