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後合同到期不續簽應該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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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合同到期不續簽應該如何辦?
律師解析:一、如果勞動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2、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工傷後勞動者未喪失勞動能力,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有補償要根據以下情形分析。
1、如果單位不續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續簽,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話,單位應當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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