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和否認權如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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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狹義的抗辯又稱為否認權,是抗辯人不承認對方享有有效的請求權,而是主張對方的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經消滅)。
抗辯權與否認權的區別是:
1.功能不同。抗辯權的功能在於阻礙請求權的行使;“狹義的抗辯”之功能則在於否認對方的請求權。
2.在訴訟中,法院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主動適用“狹義的抗辯”;但抗辯權必須由抗辯權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抗辯權和否認權如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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