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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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者有很大的不同之處,在行為的主體方面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而濫用職權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濫用職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有關係嗎

受賄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的含義分別是: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行為人或者是以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在出於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從行為的方法上看沒有超越職權,也屬於濫用職權。

法律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全文》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他人錯誤認定或者故意錯誤認定起火原因、災害成因的;
(二)瞞報火災、火災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情況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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