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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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問題涉及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謂物上代位,是指標的物因出賣、出租、消滅或毀壞,發生以金錢或其他財物代替時,擔保物權人可以對此行使權利。也就是説,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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