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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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民事糾紛案件從立案到審結要經歷起訴、開庭審理、合議庭合議、到最後的判決。在不同的訴訟階段證明標準是不同的。在民事糾紛案件的起訴階段,對一個案件是否得以受理的證明標準是資格的審查和證據是否充分,是否能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對證據是否真實,是否具有證明力,能否證明案件事實並不做要求。

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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