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繼承人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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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繼承人的優先購買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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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


1.經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權者擁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有兩個人主張優先購買的權利,可以自己協商各自購買的比例,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就按照各自當初資金的比重來進行分配。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於股權轉讓另外有規定的話,就得按照公司章程走。

2.還有對方想解除股權的時候,但是不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是不行的,他承擔了公司經營的風險,卻沒有承擔公司經營的責任。

總之來説,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想解除股權的股權者來説,自己解除是不能的,股權只能通過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的方式轉給其他公司股權者或者第三方,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可以説是最方便、最快捷的解除股權的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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