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增收20%的税有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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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增收20%的税有誰承擔?

一、20%的個税由誰來承擔?

根據北京實施“新國五條”的細則,2013年3月31日以後辦理網籤的房屋要對賣方徵收房屋增值部分20%的個税,這與之前按照房屋交易價格1%徵收個税的政策,對有些房屋交易而言,可能會增加很多的費用,那麼這20%的個税由誰來承擔?一方拒絕承擔,是否可解除合同?

認為:這要看房屋買賣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

1、如果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所有的税費由買方承擔,包括以後政策調整的税費”等字眼的,那麼調整後的20%的個税應由買方承擔,如果買方拒絕承擔,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根據政策變化買方要承擔的税費影響特別大時,買方也可依據情事變更要求解除買賣合同;

2、如果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那麼20%的個税應由賣方承擔,如果根據政策變化對賣房人收益影響特別大時,賣方也可以依據情事變更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因為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不能預料到賣方在辦理過户手續時會突然要多承擔20%的税費,國家政策調整對一方的權益會產生重大影響,所以一般情況下可以此要求解除買賣合同,

二、喪失購房資格後,能否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根據北京對新國五條的實施細則,京籍成年單身人士,只能在北京購買一套住房,若在新政頒佈之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但在新政實施後仍未辦理網籤,導致不能購買第二套住房,一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那要看房屋買賣合同中對過户和辦理網籤是如何約定的及雙方在合同中的履行情況:

1、如果在約定的時間前因一方的原因未辦理過户和網籤的,或因未及時付款而影響過户時間的,進而導致無法購房的,那麼違約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過户或網籤的時間在新政實施後的(2013年3月31日),無法辦理過户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並不能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三、購房未果,中介費如何承擔?

買賣雙方通過中介成交,買方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費,但因“新國五條”實施,買方因購房資格等原因導致購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買方能否要回部分中介費?

中介費實際包括了中介人員帶領客户看房的勞務費、居間介紹費、代書費、貸款費、信息費等,本身構成較為複雜。買賣合同被法院判令解除的情況下,買賣雙方的合同並未得到實際履行,不應當全額支付中介費用,而應在給予中介公司必要勞務費用之後將剩餘部分返還實際承擔中介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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