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跑路了貸款還要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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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發商跑路了貸款還要還嗎?

開發商跑路了貸款還要還嗎?

開發商跑路了貸款還要還,這是屬於和銀行簽訂的合同。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需要先跟開發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然後跟銀行解除貸款合同。如果銀行不同意,可以起訴。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開發商需將已經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利息退給王先生,因抵押貸款支付的利息損失也由開發商承擔。

二、開發商哪些行為是欺詐行為

“商品房”作為商品之一,受市場因素的影響,由買賣雙方協商進行買賣,屬於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商品,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以,房地產糾紛也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然,如果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開發商做出了“欺詐行為”,依照第49條,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增加的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但在實踐中出現的房地產糾紛案中,不乏有認為開發商在售房過程中有欺詐行為而要求雙倍賠付者,但勝訴的卻寥寥無幾,其原因就在於對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為”的理解存在問題。

那麼,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商品房買賣行為中的“欺詐行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1、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的;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簽訂購房合同的話,必然是需要根據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內容來進行簽訂,開發商如果跑路的話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但是相對應的一些貸款購房者仍然是需要繼續履行的,因為這是和銀行所簽訂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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